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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有期徒刑7年!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4-04-12 10:35:58 来源:乐山交警 字体:

2024年4月11日中午12:35,中央电视台CCTV-1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以《不该继续的伤害》为题,用时27分钟,特别报道了乐山公安交警成功侦破的“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并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元轶教授进行讲评剖析。

该案中,当事人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交通法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自觉严守交通法规、严防交通事故,同时,也深刻反映了乐山公安交警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行动。

案情回顾

昼夜追“凶”96小时!乐山“4·01”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侦破


 

△第一次相撞:2023年4月1日,徐某某驾驶川LT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五通桥区往市中区凌云方向行驶,19时43分,当该车行驶至348国道1747KM+400M处时,与行人梅某某相撞,致梅某某倒于机动车道内,徐某某推行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

△第二次相撞:19时48分,李某驾驶川LY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岷江二桥往茅桥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倒于机动车道内的梅某某相撞。

△第三次相撞:19时52分许,陆某某驾驶川LG0D**号小型轿车从叮街往茅桥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倒在机动车道内的梅某某相撞并拖行,造成梅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专案组深入调查

2023年6月28日,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原因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观察不力、操作不当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陆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观察不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陆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专案组抓获肇事者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员终将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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